【林宗佑】評論
C的答案有關冤獄不是「補償」嗎
【國考生】評論
(A)限制人身自由須由獨立審判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決定→正確因為憲法第8條明定,只有司法機關才能審問及處罰,其他政府機關不得為之。(B)人民經法院以外的機關依法逮捕拘禁,不得聲請提審→錯誤聲請提審是為了保障被告之人身安全,怕的就是遭到刑求,無論如何都要向法院聲請提審(C)國家有義務就人民羈押而生冤獄進行賠償→正確違法羈押屬於公權力侵害人民的行動自由權,基於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冤獄的人可依法請求救濟。(D)限制人身自由不問出於何種名義,均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正確任何的強制處分都是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施行強制處分時,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louise】評論
TO 2F冤獄賠償法的法律名稱為何要修正為刑事補償法? 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理由書闡明:「本法所定國家責任,係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因此,並非以行使公權力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為要件」之意旨。而原有「冤獄」一詞易使人誤解本法所定補償係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要件,並斟酌本法所規範者,係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且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犯情形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係屬最廣義之刑事暨保安程序之一環,爰修正法律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參考如下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60.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