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發發發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居留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但對於香港澳門居民之居留申 請則無此規定 →港澳得;大陸應移民法§65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 區停留、居留或定居。兩岸條例§10-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團聚就是停留by補習班老師)、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C)大陸地區人民曾未經許...
【用戶】拉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三條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只能說港澳人民出入境這塊漏未規範(有意無意未可知)若港澳出入境直接適用行政程序也很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