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對於依法扣留之船舶或物品,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上述處分措施,何者為行政秩序罰?
(A)沒入
(B)扣留
(C)留置
(D)驅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9799
統計:A(1594),B(203),C(68),D(1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大陸人民申請居留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特殊狀況申請定居
用户評論
【jj3335】評論
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行政罰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
常考: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