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外交部得為何種處理?
(A)得處以罰鍰
(B)得驅逐出國
(C)得予以收容
(D)得撤銷簽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4341
統計:A(24),B(755),C(5),D(1303),E(0)

用户評論

方翔】評論

這題連補習班老師都被騙了(所以答對了偶心裡很爽)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3條簽證持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三、在我國境內或境外從事詐欺、販毒、顛覆、暴力或其他危害我國利益、公務執行、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等活動者。四、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前項撤銷或廢止簽證,外交部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南霸天】評論

ABC:移民署D:外交部

發發發】評論

比較移民法 第36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  守之事項。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