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評論
第 19 條
【Véronique Che】評論
護照條例104年有大幅修法,並已於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現規定與護照條例第25條。
【Bella Li】評論
1F是舊的 現在為新修法 於25條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一、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二、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三、 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四、 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五、 喪失我國國籍。六、 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七、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