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Huang】評論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八條收容處所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施以第一項之處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為必要之調查。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有修法! 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Koandy】評論
所以不可以打電話但寫信還是可以的意思嗎 ?
【Bao】評論
對,該條修文看起來只改處置原則,處置手段一樣
【Pei】評論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6 條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一、訓誡。二、勞動服務。三、禁打電話。四、禁止會見。五、獨居戒護。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