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ean Hu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評論內容】

根據哲夫老師的說法: 決議可作為法源

 

釋字374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本題的答案C原本就是錯誤,但當年(98鐵三-1)無人提出疑義

102年普考題目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行政法院判例 (C)行政法院判決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答案是C  是正確的答案

【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評論內容】

根據哲夫老師的說法: 決議可作為法源

 

釋字374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本題的答案C原本就是錯誤,但當年(98鐵三-1)無人提出疑義

102年普考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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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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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哲夫老師的說法: 決議可作為法源

 

釋字374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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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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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74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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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74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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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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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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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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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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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本題的答案C原本就是錯誤,但當年(98鐵三-1)無人提出疑義

102年普考題目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行政法院判例 (C)行政法院判決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答案是C  是正確的答案

【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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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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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答案C原本就是錯誤,但當年(98鐵三-1)無人提出疑義

102年普考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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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其保證限制為何?(A)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1 人 (B)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5 人(C)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5 人 (D)

【評論內容】第 19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評論主題】5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A)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評論內容】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收容處所得予以隔離或護送受收容人至醫院治療之原因?(A)有鬧房之傾向 (B)有自殺或絕食之傾向(C)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他人群居 (D)初次鬥毆、欺凌他人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受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予以隔離或護送至醫院治療: 一、 罹患疾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

【評論內容】第 69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 。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 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得為訴訟代理人?(A)律師 (B)會計師(C)當事人為私法人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D)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49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2 受收容人違反收容處所應遵守事項者,收容處所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之處置方式?(A)禁止會見 (B)禁止寫信 (C)禁打電話 (D)獨居戒護

【評論內容】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八條收容處所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0 有關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其應遵守之法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得為合理之差別待遇(B)行政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是謂衡量性原則(C)法律優越原則又稱積極

【評論內容】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出處: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評論主題】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A)須未曾擔任過公務員(B)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的資格(C)須年滿十八歲(D)我國國籍

【評論內容】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評論主題】二、申論題1. 你是上市公司 A(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對於 A 公司獨立董事甲甚為不滿,認為甲未能發揮監督公司之職責,你希望能於 A 公司股東常會提案解任甲。請說明應遵循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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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74

 

最高法院之決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與判例雖不能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及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又為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本題的答案C原本就是錯誤,但當年(98鐵三-1)無人提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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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總統與副總統的描述何者錯誤?(A)總統逝世時,由副總統繼任(B)總統與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法補選(C)總統經彈劾去職後,副總統應一併解職(D)副總統無特定職權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應是指總統 、副總統個別被彈劾,而非一起被彈劾。總統如被彈劾、仍由副總統代理其職位。

【評論主題】4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其保證限制為何?(A)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1 人 (B)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5 人(C)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5 人 (D)

【評論內容】第 19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評論主題】40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其保證限制為何?(A)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1 人 (B)其保證對象每月不得超過 5 人(C)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5 人 (D)

【評論內容】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送保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手續;保證人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者,其保證書應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之印信,免辦理對保手續 。

【評論主題】32 受收容人違反收容處所應遵守事項者,收容處所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之處置方式?(A)禁止會見 (B)禁止寫信 (C)禁打電話 (D)獨居戒護

【評論內容】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 第八條

收容處所對於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施以第一項之處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為必要之調查。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種情形不是收容處所得予以隔離或護送受收容人至醫院治療之原因?(A)有鬧房之傾向 (B)有自殺或絕食之傾向(C)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他人群居 (D)初次鬥毆、欺凌他人

【評論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受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得予以隔離或護送至醫院治療:

一、 罹患疾病或傳染病。

二、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他人群居。

三、 有鬧房、自殺或絕食之傾向。

四、  有鬥毆、欺凌他人之習慣。

 

【評論主題】5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何種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A)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評論內容】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評論主題】2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下列何者不是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之原因?(A)曾經逾期停留(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 20 歲,不在此限(C)曾受

【評論內容】

入出國移民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評論主題】44 在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得為訴訟代理人?(A)律師 (B)會計師(C)當事人為私法人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D)當事人為行政機關時,其所屬專任法務人員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 第49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評論主題】38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訴願決定?(A)訴願不受理(B)訴願駁回(C)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D)情況決定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評論主題】11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下列何者正確?(A)須先向財政部辦妥「動產質權」設定,再向內政部辦妥「權利質權」設定,最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抵押權」設定(B)須先向內政部辦妥「抵押權」設

【評論內容】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

 

設立移民業務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一、設立申請書。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六、定期存款單影本。七、質權設定通知書。八、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文件。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評論主題】8 有關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之說明,何者正確?(A)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請求提供(B)直接向內政部請求提供(C)經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向其上級機關內政部請求提供(D)請求提供之方式

【評論內容】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19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請求提供;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得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後,以資訊系統轉接介面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評論主題】2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與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可以保存多久?(A) 1 個月 (B) 1 年 (C) 10 年 (D)永久

【評論內容】 第 18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與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永久保存。前項入出國及移民署蒐集之個人入出國資料之建檔、儲存、處理及傳遞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評論主題】23 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由行政機關為之(B)須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方得為之(C)管收為其主要方法之一(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得徵收任何費用

【評論內容】

承1樓

第 25 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評論主題】20 有關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其應遵守之法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得為合理之差別待遇(B)行政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是謂衡量性原則(C)法律優越原則又稱積極

【評論內容】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出處:http://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評論主題】1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

【評論內容】第 69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一、無從確定身分。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三、妨礙交通、安寧。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五、拒絕接受查驗。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主管機關以職權命令限制役男不得出境,主要違反下列何原則?(A)信賴保護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等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43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

【評論主題】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A)須未曾擔任過公務員(B)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的資格(C)須年滿十八歲(D)我國國籍

【評論內容】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之程序?(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評論內容】

商標法上的「異議」或「評定程序」是訴願先行程序吧?  不等同訴願。表格是不是列錯了?

【評論主題】【題組】 ⑸ Cross Site Scripting

【評論內容】(A)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 應為行政規則

【評論主題】二、關於放訊號(signaling)和貼標籤(stereo-typing):【題組】⑴由資訊角度,說明兩者意義並舉例。(5 分)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之 直接強制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