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Huang】評論
第 18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與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永久保存。前項入出國及移民署蒐集之個人入出國資料之建檔、儲存、處理及傳遞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
【Port Feather】評論
【xxxOlivia】評論
[補充比較]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8 條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應自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最後一次入國(境)之日起算,保存二十年。但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保存之個人資料,自其身分轉換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後六個月內刪除之。
【Jenny】評論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0條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移民署基於入出國管理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入出國資料,並永久保存。前項移民署蒐集之個人入出國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管理及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