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Huang】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 第11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三、未經許可而入國。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在此限。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十、曾經逾期停留。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c)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三、未經許可而入國。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d)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 居住之事實。(b)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 不在此限。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a)十、曾經逾期停留。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