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ki】評論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第 11 條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Biola】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Jas】評論
【比較】受歧視之因素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2條: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
【山花】評論
在上面看到的口訣:出國接副總(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