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魚】評論
應修改為102年1月23日第 3條n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n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一、智能障礙。n二、視覺障礙。n三、聽覺障礙。n四、語言障礙。n五、肢體障礙。n六、腦性麻痺。n七、身體病弱。n八、情緒行為障礙。n九、學習障礙。n十、多重障礙。n十一、自閉症。n十二、發展遲緩。n十三、其他障礙。
【HSIANG YUN】評論
應修改為102年1月23日第 3條n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n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n一、智能障礙。n二、視覺障礙。n三、聽覺障礙。n四、語言障礙。n五、肢體障礙。n六、腦性麻痺。n七、身體病弱。n八、情緒行為障礙。n九、學習障礙。n十、多重障礙。n十一、自閉症。n十二、發展遲緩。n十三、其他障礙。
【Emily】評論
特殊教育法障別名稱演變
【芋圓QQ】評論
特殊教育法障別名稱演變民國86年 → 新增「自閉症」、「發展遲緩」民國98年 → 將「嚴重情緒障礙」更名為「情緒行為障礙」民國102年 → 新增「腦性麻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