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鼠】評論
所得稅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17 條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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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17 條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