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B)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始可申報
(C)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 12 萬元為限
(D)納稅義務人之同胞兄弟姊妹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者,其租金支出亦得申報扣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9627
統計:A(3),B(3),C(7),D(3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所得課稅、十大類綜合所得、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小鼠】評論
所得稅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17 條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