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Ⅰ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B)(C)各部會首長及(D)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4 條(A)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列席。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