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使究應以何種方式為準?
(A)委託書
(B)書面方式
(C)電子方式
(D)親自出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1452
統計:A(316),B(38),C(15),D(1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股東會、代理、股份&資本

用户評論

Sunny Boo】評論

股份有限公司  §128~§356 第 177-2 條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蘇飛】評論

公司法第177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