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如某社區之社區公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於其住宅內設置各種中途之家,違者將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訴請遷離。甲為該社區之住戶,於其所有之獨棟住宅內設置「未婚媽媽中途之家」,為社區管理委員會知悉,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應遷離社區。請問法院於審理本案時,審酌雙方當事人之基本權保障時,應運用下列那一種理論?
(A)國民主權及參政權之理論
(B)基本權對國庫行為之效力
(C)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D)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理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0415
統計:A(5),B(7),C(325),D(4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程序法、緩刑之效力、自首之要件

用户評論

蘇飛】評論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在討論對私人主張基本權的效力問題。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針對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

許霸】評論

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理論收到!!!!

Kitty Amami】評論

還是不懂耶!!那為什麼不能選C

天羽】評論

甲的基本權 vs  社區公約的第三人要求 間的效力 ;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討論的是民法的關係, 跟本題應該無關...這題涉及的是私人自由/人權 與公共規範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