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喬】評論
制度性保障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若欠缺一個可以實現基本權利之環境或制度,縱使人民空有基本權利也不具意義;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在敦促國家必須建構各種足以實現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或法律。例如:人民擁有財產權,國家即必須建立完善的私有財產制度來實現人民的財產權;人民擁有訴訟權,國家即必須建立完善的法院體系和訴訟制度來實現人民的訴訟權利。(以上出自吳煜宗「制度性保障」,『月旦法學教室』第十期,2003年8月。)目前承認含有制度性保障的包括: (1)釋字380:大學自治制度(2)釋字396:訴訟制度(3)釋字498:地方自治制度(4)釋字554:婚姻制度上述內容節錄自以下網址http://www.ptt.cc/man/Examination/D2AC/D679/D7B9/DA30/M.1211627083.A.10C.html
【萬家香】評論
大學自治制度.訴訟制度.地方自治制度.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