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5 歲之子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
(A)應由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
(B)應由丙、丁代理A 向法院聲請
(C)應由丙、丁與甲或乙之家屬協議為之
(D)因甲、乙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4314
統計:A(196),B(168),C(59),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動契約、民法 1080-1

用户評論

Sunny Boo】評論

1080-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A 8歲...)

ruiniee.huang】評論

A跟丙丁的關係,沒有因為A被甲乙收養而消滅嗎?為什麼丙丁還是A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呢?

a78607888】評論

看太快了.....直接選B

黃俊】評論

(A) A 已8歲有行為能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7歲以上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