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和B 為夫妻,育有一子C 四歲。B 因吸食安非他命上癮,精神狀態不穩定,動輒對於C 施暴。某日,B 將C 打得皮開肉綻,住進加護病房,A 經朋友提醒才知道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請求法院對於B 核發民事保護令。請問A 得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為C 聲請什麼內容的保護令?①禁止B 對於C 實施家庭暴力②命B 遷出三人之住居所 ③命B 遠離C 之幼兒園 ④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僅由A 來行使
(A)僅①
(B)僅①②
(C)僅①②③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3187
統計:A(7),B(11),C(65),D(6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護令執行、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彈劾、糾舉、糾正之差異

用户評論

Arron Hawk】評論

命B 遷出三人之住居所

徐可】評論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僅由A 來行使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家暴法: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

sesame】評論

家暴法: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