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
【長谷部】評論
比較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施西】評論
(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第三順位與第四順位同時存在的機會應該很少;自己祖父死亡,祖父的祖父順位排在自己前面這是何意?
【黃俊】評論
死亡補償:(記法:老人失去經濟依靠-- 祖父母先於孫子女)(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遺產:(記法:年輕人沒錢較需財產--孫子女先於祖父母)(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孫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