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ki】評論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ml761114】評論
現今修法皆已是十天了!
【浪花一朵朵】評論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36條 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
【syuan】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第 9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一、曾未經許可入境。(二年至五年)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一年至三年)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一年至三年)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
【L】評論
法規名稱: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