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翌君】評論
特殊教育法102.01.23第五條
【我可以!】評論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 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M】評論
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第 2 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