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新修正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人員,下列哪一種人員為新增人員?
(A)特殊教育教師
(B)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C)學校行政人員
(D)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0378
統計:A(39),B(174),C(31),D(9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用户評論

梅子】評論

A在舊條文中就有了,是102年修法後才將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助理人員分開寫

pa pa】評論

謝謝

我可以!】評論

特教法第 14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 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