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 Chang】評論
第 12 條 2013.10.4 修法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Yvonne Tsai】評論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十二 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 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12 條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 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syuan】評論
1500萬+3年+5人(本國人)3年+3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