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vonne Tsai】評論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Hsieh Nydia】評論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TY】評論
補充:第五條:有華僑身分,免就業安定費。第六條: 聘雇期限展延-->屆滿前60日。第九條:應不與許可-->文件不實、不補正、健康檢查不符、其他情節重大。
【Nan】評論
澳門居民申請聘僱許可效期多久?期滿如何申請延長? 一般澳門居民取得華僑身分澳門居民法源依據準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聘僱效期最長二年。最長三年。展延期限期滿雇主如有續聘之必要,雇主得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同左。其他 獲准在臺居留者,其工作期間與許可居留期間同。居留期間屆滿,如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應於獲准延長居留後,重新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