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ki】評論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3 條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一、申請書。二、護照。三、停留簽證。四、其他證明文件。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之期間,其合計停留期間,並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搭機、船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暫予收容---屆滿前5日 申請延期停留---屆滿前15日 申請
【Carol Chen】評論
無戶籍國民是停留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