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甲男之住處遭竊,其配偶乙女為此向轄區警察派出所報案。依刑事訴訟法,此處之報案,係指:(A)告發 (B)告訴 (C)自訴 (D)起訴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評論主題】3.Organic foods are foods grown without the use of anything ______.(A)nutritious (B)superstitious (C

【評論內容】nutritious 營養的,superstitious 迷信的 ,explicit 清楚的

【評論主題】46 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處罰規定?(A)移民業務機構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6條

移民業務機構散布、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得將所搭載之乘客、機、船員遣送出國之情形?(A)經許可之臨時入國 (B)經許可過夜住宿 (C)過境停留 (D)未具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地50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評論主題】2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對於外國人之相關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有經司法機關或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B)禁止外國人出國之規定不得準用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1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評論主題】17 下列有關護照申請或換發之敘述,何者錯誤?(A)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不得委任代理人辦理(B)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原則上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C)未滿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15條

護照之申請,得由本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換發護照?(A)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B)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C)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D)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污損不堪使用。 二、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 四、持照人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護照製作有瑕疵。 六、護照內植晶片無法讀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一、護照所餘效期不足一年。 二、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 三、持照人認有必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評論主題】2 有關收容替代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應以中英文雙種語文作成書面(B)替代處分四種法定內容不得並用(C)替代處分作成後應於 24 小時內依法進行聯繫通知(D)應聯繫通知對象之一為當事人居住在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6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不屬於對外國人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A)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B)80 歲以上之人(C)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D)未滿 12 歲之兒童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評論主題】7 我國與美國近年在簽證及國境執法工作上密切合作,美國繼提供我國免簽證計畫(VWP)後,於 2016 年 4 月提供我國之受信任旅行者便利通關方案為何?(A) Global Entry (B) TSA

【評論內容】

駐美國代表處代表與美國在臺協會(AIT)執行理事在美東時間本(105)年4月4日共同簽署《臺美發展國際旅客便捷倡議合作聯合聲明》,我國繼英國、德國、荷蘭、巴拿馬、南韓及墨西哥之後,成為全球第7個、亞洲第2個加入美國「全球入境計畫」(Global Entry)之國家。「全球入境計畫」係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透過預先審核程序,加速低風險旅客入境美國之計畫,目前全球已有超過410萬名旅客參與。(資料來源:外交部網站)

【評論主題】23 甲涉犯殺人罪,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羈押聲請書內所記載之理由,下列何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的要件無關?(A)甲犯罪嫌疑重大 (B)甲所犯為嚴重犯罪(C)甲乃是累犯 (D)甲有逃亡之虞

【評論內容】

答案C應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評論主題】6 大陸地區公安部因偵辦毒品與人口販運犯罪之需,請求我方檢察機關協助鑑定,其費用由何者負擔?(A)大陸地區公安部 (B)我方檢察機關 (C)我方法務部 (D)雙方共同分擔

【評論內容】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

二十、協助費用

雙方同意相互免除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鑑定人,因前往、停留、離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評論主題】18 法律解釋應探求立法者本意及參酌立法原件,係屬下列何項法律解釋方法?(A)歷史解釋 (B)文義解釋 (C)類推解釋 (D)目的解釋

【評論內容】不太一樣唷,文義解釋:是依據法律條文的結構和字義,逐字逐句去推敲。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在某些條文中就已經列入解釋法律的文字了。例如,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

【評論主題】1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為他機關持有時,得透過何種途徑取得?(A)行政委託 (B)行政委任 (C)行政委辦 (D)職務協助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規定為職務協助,即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評論主題】21.甲男之住處遭竊,其配偶乙女為此向轄區警察派出所報案。依刑事訴訟法,此處之報案,係指:(A)告發 (B)告訴 (C)自訴 (D)起訴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評論主題】18.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依實務見解其中所謂的共犯不包括何者?(A) 共同正犯 (B) 教唆犯(C) 幫助犯(D) 對向犯

【評論內容】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刑事判決:對向犯因具有相互對立之兩方,通常刑度差異相當大(例如收受賄賂與交付賄賂罪),且立法者通常又設有自首或自白得減免其刑之寬典,偵查機關乃利用此擁有依法談判的籌碼,經常出現捨小抓大,利用犯行較輕微一方之指證,以破獲另一方之偵查手段。也因有此誘因,“故對向犯之一方所為不利於被告(對向犯之他方)之陳述,在本質上即已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同一法理,自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以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之必要性。

【評論主題】1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刑事訴訟法中保全被告的方法僅有具保與限制住居(B) 具保與限制住居不可同時併行(C) 具保與限制住居併行並不產生「一罪二罰」之問題(D) 責付需以金錢擔保之

【評論內容】(A)刑訴108: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B)刑訴111: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D)刑訴115: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評論主題】【題組】(2)資料甲、資料丙分別於哪一皇帝時期首次出現?(2分)

【評論內容】

依據國籍法第10條之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