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詩涵】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Carol Chen】評論
題目有規定“限期繳納”
【豆豆龍】評論
7F:單純回應你的「預告為戒」。
【thes40423】評論
行政執行法§11: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本題中,「罰鍰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該處分限期繳納罰鍰(金錢給付)義務」→可看出已逾期不履行有「通知限期履行」才可能發生「相對人逾期不履行」,所以不能選(D),要由行政執行處執行(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