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負責之事項?(A) 接受立法委員之質詢(B) 於立法院改選後,提出內閣總辭(C) 立法院決議維持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節錄):...
【評論主題】3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負責之事項?(A) 接受立法委員之質詢(B) 於立法院改選後,提出內閣總辭(C) 立法院決議維持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節錄):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A)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C)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
【評論主題】10 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係屬何種行為?(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職權命令 (D)行政處分
【評論內容】釋字第553號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行政程序法 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評論主題】11. 鄭氏時期的文教建設,除了有官方的建設推動,民間的知識分子亦積極推廣。其中何人設塾教書,並以醫藥救助病人,被後人尊稱為臺灣文獻之祖? (A)沈有容(B)沈光文 (C)陳永華 (D)郭懷一。
【評論內容】(A)沈有容 → 諭退荷蘭
【評論主題】11. 鄭氏時期的文教建設,除了有官方的建設推動,民間的知識分子亦積極推廣。其中何人設塾教書,並以醫藥救助病人,被後人尊稱為臺灣文獻之祖? (A)沈有容(B)沈光文 (C)陳永華 (D)郭懷一。
【評論內容】(A)沈有容 → 諭退荷蘭
【評論主題】38 罰鍰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該處分限期繳納罰鍰(金錢給付)義務時,處分機關應如何為之?(A)再行課處相同罰鍰 (B)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分署強制執行(C)自行強制執行 (D)再通知限期繳納
【評論內容】
7F:單純回應你的「預告為戒」。
【評論主題】10 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係屬何種行為?(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職權命令 (D)行政處分
【評論內容】釋字第553號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行政程序法 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評論主題】11. 鄭氏時期的文教建設,除了有官方的建設推動,民間的知識分子亦積極推廣。其中何人設塾教書,並以醫藥救助病人,被後人尊稱為臺灣文獻之祖? (A)沈有容(B)沈光文 (C)陳永華 (D)郭懷一。
【評論內容】(A)沈有容 → 諭退荷蘭
【評論主題】36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負責之事項?(A) 接受立法委員之質詢(B) 於立法院改選後,提出內閣總辭(C) 立法院決議維持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節錄):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A)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C)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