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初衷】評論
(A)公務員所受的懲戒是屬『懲戒罰』,並非行政罰法中規定的『秩序罰』(B)在法規形式上規定『罰則』章節者應視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蓋制定法規者原本有此意思,但在行政罰法施行後,這類條文即是散見各處了(C)罰金屬刑罰中之主刑(D)參照行政罰法第3條
【常威】評論
行政罰鍰係對於過去已發生之行政違法行為之處罰行政執行罰則係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應履行義務之手段故違反作為或不作為非屬行政罰而是行政執行法個人見解囉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A)公務員所受的懲戒是屬於懲戒罰,並非行政罰法中規定的秩序罰(B)個別行政法規中「罰則」章規定之作用,行政刑罰、行政秩序罰、行政執行罰(C)罰金屬刑罰中之主刑(D)行政罰對自然人、法人均適用之
【Damaris】評論
(A)依照行政罰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中所示「公務員之懲戒與行政罰法規範之性質不同,無法比擬適用,自不待言。」懲戒罰著重於某一職業內部之秩序,而與行政罰法的目的有差異。(B)個別行政法規中「罰則」章規定之作用也有可能是刑罰,這要看立法者的選擇,例如電信法第56條第一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C)行政罰法中科罰金者,為刑罰之用語,故非屬行政罰的領域。(D)政罰法第7條第二項之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