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16 條 第二項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
【@@】評論
泰國、緬甸、印尼88年5月21日~97年12月31日:教育部、僑委會(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主管機關)核准自泰國、緬甸回國就學or接受技術訓練105年6月29日以前: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之印度、尼泊爾許可居留:無國籍國民取得國籍&無戶籍國民(3年or5年270日or7年183日)-定居*主管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同卷10題筆記本法施行前--------------已入國的 (泰、緬、印尼)88.5.21~97.12.31-------教育部or僑務委員會核准的 (泰、緬回國就學者)105.6.29以前------------蒙藏事務主管機關 審查認定的 (印度、尼泊 無國籍者)
【俞渝愚】評論
入移法第 16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口訣:麵太硬=緬泰印)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
【小山】評論
摩友口訣。麵太硬(緬甸泰國印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