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Ying Chou】評論
第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張少俠】評論
第 107 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條文沒寫出"應"所以是應舉行聽證 此(d)選項不妥,因沒寫出得 所以是應 理當也是錯 此題無正解
【Sean Huang】評論
3樓是不是貼錯了,該貼到34題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1 受益人信賴利益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被撤銷之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若金額有爭議,相對人不服者,依法應如何解決?(A)向撤銷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決定之,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B)向行政院法務部申請決定之,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C)應與機關協議,六十天內協議不成者,提出國家賠償訴訟(D)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修改成為41 受益人信賴利益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被撤銷之行政處分致遭受財產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若金額有爭議,相對人不服者,依法應如何解決?(A)向撤銷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決定之,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B)向行政院法務部申請決定之,對此決定不得提出司法爭訟(C)應與機關協議,六十天內協議不成者,提出國家賠償訴訟(D)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丸子】評論
撤銷 Anfechtung 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