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獎】評論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AnnaKu】評論
Kim大大,您似乎錯了
【嗯】評論
勾射警界算法戰約媾和,大赦,緊急命令,戒嚴,預算,法律,宣戰,條約跟著我一起唸,來#唸10遍永生難忘嘿嘿嘿嘿嘿咻咻咻嘿嘿嘿嘿勾射警戒界算法戰約
【Quaker Zeng】評論
9樓似乎錯了 緊急命令得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搖尾巴高手】評論
@行政院長手下(個部屬,各部會首長,省諮議會議員,省諮議會議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副署。@法律案(殺會挖哥只要是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10日內總統公布之,行政院長依行政院議會副署之。
【張懷安】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選項(A)]、大赦案[選項(D)]、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