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評論
當人民於法律上所保護之權利或各種值得保護之利益,因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受損害時,即應賦予其向國家或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途徑,此即為行政救濟;而其範圍包含行政爭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損失補償理論,所以行政爭訟法係行政救濟途徑之一,其中又分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鋼彈盪單槓盪鋼彈盪單槓】評論
請問這屬行政訴訟中的課予義務訴訟嗎???因為一般給付的話好像是要有行政契約在先而請求行政機關履行
【Ya-lin Huang】評論
我想 是不是因為准許是資格認定資格認定的話是行政處分所以是行政訴訟?
【Griffin】評論
准許之決定=行政處分=訴願法=行政訴訟是這樣嗎?
【黃小夏沫】評論
我國人民依行政法規向主管機關為訂立契約之申請,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須基於公益之考量而為是否 准許之決定,其因未准許致不能進入訂約程序者,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為:(A)刑事訴訟(B)行政爭訟(C)民事訴訟(D)無救濟程序 行政爭訟:人民與政府機關屬上對下之關係(行政爭訟,人民向機關「往上」申請,有公益關係之 Ex國家住宅申請)民事訴訟:機關與人民相當地位(民事訴訟,機關等同於人民的身分與人民有買賣關係,或是契約關係,有私益關係之)*如有概念不對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