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A)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B)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應予以監聽、錄音及錄影
(C)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478
統計:A(398),B(2597),C(32),D(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NO.669、擬制.準用.解釋.推定、釋字第618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參與國家考試
用户評論
【用戶】藝幻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 釋字第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用戶】Mus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654 口訣 比例被監聽!!
【用戶】Peipei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
【用戶】Mus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654 口訣 比例被監聽!!
【用戶】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看完整詳解
【用戶】Mus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654 口訣 比例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