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A)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
(B)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應予以監聽、錄音及錄影
(C)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478
統計:A(398),B(2597),C(32),D(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NO.669、擬制.準用.解釋.推定、釋字第618號解釋--大陸地區人民參與國家考試

用户評論

【用戶】藝幻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 釋字第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用戶】Hanhan Wa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高考還會再考

【用戶】Must~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654 口訣 比例被監聽!!

【用戶】Peipei

【年級】大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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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Hanhan Wang

【年級】國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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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M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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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看完整詳解

【用戶】Hanhan Wang

【年級】國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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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Must~

【年級】高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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