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幻】評論
釋字第654 號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Hanhan Wang】評論
高考還會再考
【Must~】評論
釋字654 口訣 比例被監聽!!
【Peipei】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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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111上岸謝謝阿摩】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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