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可】評論
×行使投票權:
【Arron Hawk】評論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許韶涵】評論
參選里村長、鄉鎮市代表、縣市議員、立法委員,得年滿23歲。 (註:1998年精省後,臺灣省諮議會議員改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參選鄉鎮市長,得年滿26歲。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得年滿30歲。 (註:1998年精省後,臺灣省主席及福建省主席改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參選總統、副總統,得年滿4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