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龍】評論
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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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律、條例、通則【命令】規規細辦剛標準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