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與人民之關係為何?
(A)歸人民負擔之
(B)歸人民拍賣之
(C)歸人民處分之
(D)歸人民共享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9909
統計:A(1091),B(39),C(358),D(49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號、第589號)、憲法本文

用户評論

陳碧玲】評論

憲法第143條第三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微醺】評論

原來如此~~感謝樓上

錢不是萬能,解答才是萬能】評論

也與土地法  地價或地稅之概念有關,「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直接想到「漲價歸公」(也稱土地增值稅)說難聽一點=可能就像就 不勞而獲吧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畢竟國家是 萬稅萬稅萬萬稅)

苦命小承辦】評論

原來如此~~感謝樓上

Weisen Wang】評論

原本土地可能在郊區或偏遠鄉下地方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