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如法律案於立法院中,是在各政黨爭執不休的混亂狀況下完成三讀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之意旨,總統是否可拒絕公布該法律?
(A)是,因為法律案是否已合法完成三讀程序,仍有疑義
(B)是,法律案之審議既然不符一般議事程序,總統即不應受拘束
(C)否,法律案已完成形式立法程序,總統即應予以尊重
(D)否,無論議決程序有無明顯重大瑕疵,總統有公布法律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7308
統計:A(320),B(225),C(4057),D(5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釋字第 551 號、擬制.準用.解釋.推定

用户評論

林聖超】評論

釋字342號解釋說明,法律案之立法程序屬於議會自律範圍,除非有明顯重大的瑕疵牴觸憲法(本題有完成三讀程序,非重大明顯瑕疵)總統應依憲法72條規定,將形式上符合規定之法律予以公布

艾莉】評論

J342: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發生效力。

RouYun Huang】評論

憲法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評論

不是1/2維持原決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