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Huang】評論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鋼彈盪單槓盪鋼彈盪單槓】評論
超白話粗糙理解法:無理由比較嚴重,機關是不會理你的(駁回),不管今天明天你還是別人,只要同樣的狀況都無法訴願不受理是原本你遇到這個情況是可以訴願的但你因為有所列8項中的狀況(時間過了,格式不合…)變成機關會說很抱歉我不能受理你的訴願
【張家豪】評論
14F胡說八道還一堆讚,看了真的會吐血,代表一堆人都在讀死書無理由駁回和不受理的差別是在於有沒有進入實體審查看一下訴願法的編排是第77條不受理再來是第79條的駁回任何案件的審查過程都是先程序後實體5F的回答就很簡單明瞭不合程序--不受理合程序(進入實體),但無理由--駁回只要理解了就算沒背法條用刪去法也可以得到答案題目很明白講"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代表已經有實體審查了才會知道原處分內容正當那答案就不會是(A)不受理既然都認為內容正當了又何必(C)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根本多此一舉阿(D)情況決定就不用說了,關鍵字"公益"沒出現所以不用考慮那答案就是(B)訴願駁回
【阿莉克】評論
先程序後實體先過了77條這關才會看到79條的駁回
【丸子】評論
撤銷Anfechtung取消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A ria】評論
大家都知道無理由-駁回可前述雖屬不當但其他正當,這段話只能記B1提的法條阿你要用判斷的我自己會選c,所以某樓可以不用爆氣畢竟每個人思考迴路都不同有法條當然記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