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ming】評論
第 2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查驗入國--入國後15日內 (申請外僑居留證)申請居留--事實發生的翌日起30日內 (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