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Huang】評論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 19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請求提供;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得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後,以資訊系統轉接介面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April Wan】評論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 2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 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公務機關因公 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得經移民署核准後 ,以資訊系統轉接介面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 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評論
直接向移民署請求(書面+依據+目的+內容)經常利用:移民署核准+資訊系統轉接介面
【syuan】評論
直接向移民署請求(書面+依據+目的+★★)...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法規名稱: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第 22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需要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資料內容,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公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經常利用入出國之個人資料檔案時,得經移民署核准後,以資訊系統轉接介面線上取得個人資料檔案。前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授權特定人員利用及管理個人資料檔案。第 23 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移民署請求提供個人入出國證明文件或查詢個人入出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