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anda Huang】評論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D)二、通緝中。----(C)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A)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B)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容易搞混的~~入移法第32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回復我國國籍。五、取得我國國籍。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受驅逐出國。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6 條國民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
【Chiao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題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有誤。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題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