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Huang】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應是指總統 、副總統個別被彈劾,而非一起被彈劾。總統如被彈劾、仍由副總統代理其職位。
【小銀】評論
總統被彈劾去職後,就是「缺位」了,要由副總統繼位。(而非「不能視事」,讓副總統代行其職務而已。)總統被彈劾而趕下台,副總統不用跟著陪葬,可以走馬上任。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本來CD在選後來想到現任副總統在823水災的期間去金門玩挨轟報紙和新聞總出現"沒實權為何要道歉?"的標題結論是…看新聞有助於國考。
【hsing0218】評論
●副總統缺位: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職權:性質為備位元首,沒有政治實權。
【Sheng】評論
彈劾是法律責任,以人為標的,僅及於被彈劾人罷免是政治責任,以事為標的,及於副總統
【A】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代表可以分開罷免,所以有及於副總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