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各大學院校教師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為保障其訴訟權,仍可循下列何途徑請求救濟?
(A)經與任職大學院校協議不成後,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明異議
(D)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1907
統計:A(610),B(8144),C(205),D(1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551 號、行政救濟與訴願之概念、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唐唐】評論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徐可】評論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