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 Xu】評論
民法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王惠姍】評論
「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即「責任能力」。
【f46791957】評論
民法 第14條:(受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Bonnie Xu】評論
民法15條 受監護.....看完整詳解
【最佳姐】評論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D)。 口訣:15受監無行 (一物獸姦無行) ------------------------------------------------------------------------前司法行政部(64)台函民字第03282號要旨(行為能力僅於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查無行為能力制度,係以防止無行為能力人之財產散失為目的,僅對財產上之行為有其適用。至於身分上之行為,禁治產人於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仍得為之。禁治產人是否回復常態並具有意思能力,屬事實問題,與法院已否撤銷其禁治產宣告無關。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有所不同,行為能力之有無,應依法律規定決之,意思能力(B)之有無,則屬事實問題,有意思能力者,未必有行為能力。
【hsing0218】評論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