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y Lin】評論
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定要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構成要件,雖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但該款的涵義在個案中,仍可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機構,依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尚無違背。然而,教師法第14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形,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僅完全扼殺教師改正的機會,也嚴重影響教師的人格發展。如果教師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仍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典範,但是卻未針對教師有改正可能情形,訂定再受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的教師,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實已逾越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鋼彈盪單槓盪鋼彈盪單槓】評論
題目已說"依司法院解釋"只能看釋字作答了
【ALAN】評論
老師行為不檢,不確定法律概念,解聘是OK的。但不可以終身禁任教職,違反比例原則。
【鵋韹麀】評論
就是有這號恐龍解釋,才讓狼師像是隨身攜帶免死金牌一樣。這號解釋的當事人就是因為在校內性騷擾女學生甚至讓她懷孕,墮胎才被依當時的教師法解職並終生不得聘用。這號解釋的背景新聞也找得到可以去查
【錢不是萬能,解答才是萬能】評論
恐龍法官說,有教化的可能。
【snoopy75smb】評論
(A)比例原則(O)(B)公益原則(X)(C)誠實信用原則(X)(D)明確性原則(X)解釋字號:釋字第 702 號 英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解釋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解釋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