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依依】評論
255條(A)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約定一周),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乙)者,他方(甲)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264條(B) 因契約(花瓶買賣)互負債務者,於他方(乙)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甲)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225條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地震),致給付不能(毀損)者,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224 條(D)債務人(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丙),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車禍)時,債務人(甲)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k97】評論
生日蛋糕 or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sweet70906】評論
筆記:6F 感謝~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如果說 A對的話,一次給付遲延就解除契約,感覺有點來硬的,感覺不是法律那種不強人所難的精神?XD我覺得A要訂正的話應該是看2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