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將所有之古董花瓶以 100 萬元出售予乙,並約定一週後於乙之住處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此契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應交付日攜帶該花瓶赴乙住處,乙藉故避不見面,甲即得因此解除與乙之契約
(B)甲於應交付日攜帶該花瓶赴乙住處,因乙未依約準備價金,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免除自己之債務
(C)於清償期前,因地震致甲住處房屋倒塌,花瓶亦因而毀損,甲因此得免除給付該花瓶之義務
(D)應交付當日,甲命其受僱人丙攜該花瓶赴乙處,途中因丙駕車不慎發生車禍致花瓶毀損,其因非甲之過失,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0191
統計:A(75),B(151),C(433),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解除權、清償

用户評論

黃依依】評論

255條(A)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約定一周),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乙)者,他方(甲)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264條(B) 因契約(花瓶買賣)互負債務者,於他方(乙)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甲)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225條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地震),致給付不能(毀損)者,債務人(甲)免給付義務224 條(D)債務人(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丙),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車禍)時,債務人(甲)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k97】評論

生日蛋糕 or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sweet70906】評論

筆記:6F  感謝~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如果說 A對的話,一次給付遲延就解除契約,感覺有點來硬的,感覺不是法律那種不強人所難的精神?XD我覺得A要訂正的話應該是看2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