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以自有房屋設定抵押,言明 1 年後還款,惟屆期甲未還款,至 18 年後乙始想到仍有此債權,乃向甲追討,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欠錢還錢乃天經地義之事,甲應設法返還,無抗辯權
(B)甲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返還,乙亦不可就該抵押物行使權利
(C)甲雖可行使抗辯權,但乙仍可就其抵押物,行使權利
(D)乙對甲之債權因時效經過而自動歸於消滅,毋待甲行使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3361
統計:A(1),B(159),C(837),D(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抵押權除斥期間

用户評論

marcus】評論

這題主要是考第145條及880條簡言之,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返還,但是第145明定債權人仍得就抵押物取償

dolphinbless】評論

15年→請求權時效消滅15+5年→抵押權消滅?

Ula Beaty】評論

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 留置物取償。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抵押權之除斥期間)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蔡昆儒】評論

這題主要是考第145條及880條簡言之,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返還,但.....看完整詳解

Moomin】評論

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