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子】評論
關鍵:應向戶政機關登記。
【commun】評論
離婚須符合法定要件
【Shih-Zong Lin】評論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
【張佑齊】評論
兩願離婚不成不是可裁判離婚,C選項為何不對
【straightforwa】評論
離婚條件 民法1050「兩願」離婚書面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至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ben Shaw】評論
按最高法院75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三項要件,始生效力,為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特別規定。當事人兩願離婚,祇訂立離婚書面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而因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他方自無提起請求協同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之訴之法律依據。」,故夫妻雙方雖作成書面離婚協議並經二位證人簽名,惟一方不配合他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契約尚未成立,他方尚不得請求對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此際,夫妻之一方只能催促他方辦理登記,並不能以訴訟的方式強制。若他方仍置之不理,則只能循對簿公堂之方式,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要符合民法1052之情形。來源:https://www.rclaw.com.tw/post-50-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