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EN】評論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hevyM】評論
114,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但未撤銷前,仍有效
【A.m. Liao】評論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跟它拚了!電腦壞故不登阿摩】評論
(A)消極 隱匿 事實,必須 是 當事人 有 告知義務,才會 構成 詐欺→(o)→判例: 1.單純之緘默 →非 民法#92I之詐欺 2.在法律上、契約上、交易之習慣上 就某事項 負有 告知之義務 時,卻 緘默, →是 民法#92I之詐欺(B)某某 詐欺 表意人 而 為意思表示 者,因 意思不自由 為 自始無效→(x) 得撤銷